各县(市、区)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评价及管理,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们对《盐城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盐发改﹝2010﹞257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盐城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盐城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盐发改﹝2010﹞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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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 城 市 财 政 局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