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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19 10:53 [ ] 浏览次数: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拟对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进行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一)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重新划分机动车停放收费区域

 一类区域:毓龙路以南、开放大道以西、大庆路以北、盐马路以东和建军西路以北(含上述道路)合围区域;青年路以南、华夏路以东、盐渎路以北、串场河以西(含上述道路)合围区域。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新洋港以南、希望大道以西、海洋路赣江路以北、开创路以东(含上述道路)合围区域。
        三类区域:一、二类区域以外市区范围,盐淮高速、盐靖高速、沈海高速合围圈以及市环保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域划分根据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二)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按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实行差别化计费政策。具体标准见附表。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停车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起算。

(三)扩大优惠减免范围

道路停车泊位白天免费停车时间为30分钟、夜间免费停车时间为1小时;学校周边道路泊位,在公安部门指定路段和指定时段1小时内免费停车。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为30分钟。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实行免费停车1小时优惠;对持有C5驾驶证且由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停车实行免费停车3小时优惠。

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配建的停车场对办事人员车辆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1小时,有条件的实行免费。

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且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明显标识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实行免费停车。

三、规范停车费收入管理

(一)所有对外收费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必须按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的标价牌,公示停放收费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免费时间及优惠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加强停车设施收费行为的管理,建立收费年度报告制度,收费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

1、利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费由市公安局收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由经营管理单位收取,纳入单位收支统一核算管理。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由投资单位收取,纳入单位收支统一核算管理。

停车收费收入上缴财政的,收费时应开具财政非税票据;由单位核算管理的,应开具税务发票。

以上办法自202111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盐城市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费收费标准.docx

如对上述办法有异议,请于20211027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2198203907@qq.com邮箱。

联系人:李龙蓉,联系电话:0515-86660530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19


来源:发改委_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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