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22 14:56 [ ] 浏览次数:

盐中介20181

 

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中介机构

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服务责任,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市中介办会同市相关部门牵头制定了《2018年全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83月11日



2018年全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加快形成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2018年中介机构管理工作要点,实施五大任务,优化制度供给,切实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增效。

一、加快运营一个信息平台

1.全面建成盐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加强宣传推广,鼓励引导中介机构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盐城旗舰店”注册入驻。不断完善网上超市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撑,实现网上查询信息、竞价竞时、对接业务、反馈结果等服务功能。分行业建立全市中介机构基础档案、业务数据和项目信息库,实现网络化交易、信息化监管。一季度内完成2016-2017年度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相关评价结果在网上超市公布。按照“分步入驻、逐步扩面”的计划安排,一季度基本完成大市区内涉批中介机构入驻,年内完成全市涉批中介机构入驻;在涉批中介机构入驻的基础上,鼓励各行业涉企服务中介机构自愿入驻,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办事企业在中介服务网上开展交易,提高中介服务网上交易量。(市政务办、市中介办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二、推动实现两大突破进展

2.加快推动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全面脱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制定脱钩方案,大市区还未脱钩改制的5家中介,上半年全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市勘察测绘院不再承接市规划局审批范围内的建筑物放线、竣工测量、日照分析测量等相关市场类涉批测绘业务。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不再承接编制防洪论证评估报告、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等市水利局审批范围内相关市场化业务。市劳务协作服务中心加快企业财务结算工作,全面终止劳务派遣业务,做好相关人员分流工作。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和盐都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加快企业资产审计,分别整合进盐城市和盐都区地方国有平台公司。指导各县(市、区)对涉批中介服务市场进行问题排查,确保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市中介办、市编办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盐都区住建局分别负责)

3.加大中介机构培育引进力度。打破行业垄断与区域壁垒,严禁相关审批部门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严禁中介机构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通过分行业开展信用评价,鼓励引导具备多项资质的中介机构跨行业执业、做大做强。支持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积极引进省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程度较高、特别是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盐城市场,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落实全民创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专业人才创办中介服务机构。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引进责任,每个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行业,机构数量应达到3家及以上,不足3家的,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在2018年内负责引进到位。(市中介办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三、统筹制定三张目录清单

4.制定涉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照国家三次清理规范29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相关要求,组织各部门进行逐项检查,不得新增涉批中介服务事项。根据“3550”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严格限定涉批中介服务事项数量,将能够市场化的中介服务全面推向市场,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定价机制。二季度,梳理公布2018年度涉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适用范围、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对于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项目,行政审批机关不得将相应中介服务成果作为行政审批依据,在审批过程中,不得违规增加中介服务事项。(市中介办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5.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清单结合网上超市建设,分行业同步制定中介服务机构清单手册,突出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信用代码、资质水平、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关键查询信息。5月份前,制定完成大市区内涉批中介机构清单手册,年内编制全市重点行业中介机构清单手册。相关机构清单手册在各地审批大厅免费发放,加强舆论宣传推广,实现中介机构资源全市共享。(市政务办、市中介办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6.编制涉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物价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开涉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明确各涉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和收费依据,推动中介服务收费公开透明。对有法律法规依据,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社会中介服务,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涉批中介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不得指定交易,中介机构要完善服务及收费合同,规范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严禁重复收费、搭车收费。(市物价局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四、加快推广四项经验做法

7.逐步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借鉴环评报告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等服务事项采取政府招投标或建立机构专家目录库等经验做法,逐步推行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由政府买单,相关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列支。探索推动水利、交通等部门压减不必要的审查环节,逐步争取由企业支付审查费用改为政府购买服务,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中介办分别负责)

8.优化中介服务报告成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符合行业规范对报告编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探索优化简化中介服务报告成果的方式方法。对于需要编制评估报告书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提供示范文本及技术要求,示范文本要突出核心数据和技术性结论要求,尽量压缩报告书内容篇幅。对于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表、能做报告表的不做报告书,积极推动中介服务报告成果“以表代书”。对于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书,审批部门不得强制或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市中介办、市政务办牵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9.探索试点区域评估。选择试点园区组织编制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气候论证、文物评估、土地复垦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相关报告5年内有效,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降低企业投资项目成本。政府在出让土地前,统一开展各类中介评估,费用纳入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再对企业建设项目进行重复评估。相关受委托中介机构,要综合兼顾区域面和项目点情况,出具高标准评估意见和可行性方案。市商务局牵头,市中介办、市政务办、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10.推广边公示、边审查经验做法。按照推广经验、控制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开工前具备条件的审批环节,主动提前介入、做好指导服务,实行“边公示、边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审查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照“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并联审批等改革措施要求,推动中介机构提速提效,加快审批节奏,确保实现工业生产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获得施工许可证。(市审改办、市政务办牵头,市中介办、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五、加强部门五项日常检查

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既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更重视主管部门自身履职的监督。5月份前,根据《关于印发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盐审改办通〔201710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有关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要求,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各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根据行业监管办法,加强五项日常检查,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

11.规范执业行为。重点检查执业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从业人员数量、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12.遵守法律法规。重点检查履行合同、依法纳税情况。做到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13.推行办事公开。重点检查是否对委托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要建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14.建立执业档案。重点检查是否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严格按照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记账真实、收支规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15.恪守职业道德。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假业务广告、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情况。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履职,推动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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