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9 16:30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盐发〔〕号)精神,现将《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盐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盐城市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涉批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加快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21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批中介服务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在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等方面组织实施。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中介机构自主申报和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具有多个行业执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分行业进行申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涉批中介机构是指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所必须的审批流程环节,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五大类:

(一)咨询评估类。一般包括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评估、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和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修详规划、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排污口设置论证、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监理、房地产评估等业务。

(二)图纸审查类。一般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和审查等业务。

(三)勘察测量类。一般包括工程勘察、规划测绘、工程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量、海籍图测绘等业务。

(四)技术检测类。一般包括消防设施检测、环境检测、防雷设施检测、计量器具检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深基坑工程监测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职业卫生检测及评价等业务。

(五)其他涉批类。一般包括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律服务等业务。

涉批中介机构范围根据国家、省、市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设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参加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需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质、从业范围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制定行业中介机构目录,定期报市政务服务办。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导向,通过运用信息化平台、引进第三方机构等途径,保证信用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建立并运行盐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以下简称中介网上超市),涉批中介机构上网登记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引导服务对象网上选择涉批中介服务。中介网上超市全程跟踪记录涉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充分运用中介网上超市记录的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根据相关要求,科学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九条 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围绕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服务质效、社会满意度和诚信执业等方面内容开展。具体评分实施细则和责任分工另行制定。

(一)业务能力

1.业务量,中介机构年度业务量占行业业务总量比例;

2.表彰情况,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和奖项情况。

(二)服务质效

1.服务时效,结合行政审批改革“3550”目标要求,各中介机构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时间和实际办结时间;

2.服务质量,主要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结论性报告质量、专家审查或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率;

3.收费价格,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要规范收费行为,无价格欺诈等行为。

(三)社会满意度

1.服务对象评价,通过中介网上超市选择中介服务的,线上对每项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未在中介网上超市选择中介服务的,线下抽取一定比例服务对象开展满意度调查;

2.社会评议,核查中介机构在经信、金融、工商、财税、物价、人社、环保、公安、司法、招投标等部门相关信用记录。

(四)诚信执业

行业主管部门立足监管职能,对中介机构在规范执业手续、遵守法律法规、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执业档案、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开展评价。

第十条 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考评、中介网上超市记录信息、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面结果,进行综合评星定级,经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示和发布。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星级,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星级越高,信用等级越高。原则上,各行业中五星级比重不超过20%,三星级和四星级比重不超过60%。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由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机构、执纪执法部门、服务对象等多方参与的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汇总机制。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中介网上超市等信息化渠道作用,加强对涉批中介机构执业信息和信用记录的收集。

第十三条 对采集汇总到的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列入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星或记入信用不良记录“黑名单”。

(一)不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二)在执业过程中,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因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涉及《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的。

第十五条 星级结果有效期至下一个评价年度。期间,凡发现信用等级与实际不符并查实的,取消相应星级,重新予以定级,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的惩戒。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涉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引导服务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办法,规范中介市场发展。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选择中介机构,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采购中介机构服务时,原则上应当选择上一年度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中介机构进行投标,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优先中标。

第十八条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涉批中介机构,具备申请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资格。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中介机构,推荐竞争进入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绩效评价等中介供应商目录库。五星级中介机构推荐录入社会法人诚实守信“红名单”。

第十九条 外地中介机构首次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上年未能参加信用星级评定的,可对照政府采购招标要求,公平参与我市政府采购竞争。事后需按规定履行相关登记手续。鼓励外地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开展执业。

第二十条  未被评为星级的中介机构,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对照《盐城市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列入警示名单的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录入社会法人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执业资质管理单位依法吊销执业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结果,同步反馈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挥部门职能,严格把关信用评价过程和结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信用评价和行业监管工作,相关工作纳入市级机关年终绩效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办、市优化办加强对信用评价结果的抽查,及时反馈和通报发现的问题,确保星级评定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重点警示名单、信用不良记录“黑名单”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信息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原《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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