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4-05-04 15:05 [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执业规则,决定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人员执业和收费行为,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案件,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信用体系,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房管[2008]44号第二条规定。)

 (二)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开悬挂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等证照及公示经纪人证件、收费标准、工作流程等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三)存在超标准收费及违反价格规定乱收费的行为;(按照《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第四条、第九条规定。)

 (四)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五)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六)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七)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八)违反《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按照《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九)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十)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三十三条规定。)

  (十一)泄漏、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十二)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十三)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营销人员未获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销售现场未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纪人超执业范围代理出售房源等行为。(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88号令第26条、29条规定。)

三、专项整治方法步骤

在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已经完成自查,上报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明确专项整治要求,由市房管局组织人员集中检查、合同抽查、群众投诉受理等方式,对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8日—5月20日)

  印发专项整治通知,公布实施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设立举报电话(市房管局市场处:81610907、房产热线81610000)、开通举报信箱,并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征集线索。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2日—6月20日)

对上报的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情况建立台账资料,将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工商登记注册号、房管部门备案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备案,纠正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组织实施阶段(6月23日—8月30日)

按照专项整治检查主要内容,落实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同时建立健全以下六项制度:

1、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公示制度。对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信息在房产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风险提示等方式,公布“黑中介”及不良行为企业名单,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诚信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2、实施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统一挂牌上岗制度。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中介服务。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入房产政务服务大厅必须统一挂牌上岗,不得随意转借。挂牌上岗报名表现已由市各中介机构填报房管局市场处,由市房产协会统一实施办理。对严重违规违纪人员取消进入房产政务大厅服务资格,收回服务工作牌。挂牌上岗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编号、单位、从业时间、投诉情况等信息与房产政务服务大厅信息共享,并可查询。

3、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督促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设立满意度评价器,建立服务评价系统,对完成的每项业务由服务对象按照满意、不满意在评价器上进行评价,各中介机构建立房产交易业务记录明细表,每完成一项业务要由服务对象签字评价,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市房管部门每月抽检10家中介企业,从办理成交的业务件中对满意度评价情况进行抽检回访,对不设立满意度考评体系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将群众对各中介机构的评价结果与企业年终信用考核挂钩,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4、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执业规则,按照房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群众投诉情况等渠道,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在相关媒体、网站对外公示。使信用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融资贷款、评先评优及市民选择服务的重要依据。

5、完善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制度,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服务平台,规范流程,畅通存量房网上签约和资金托管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合同网上签订、资金托管等一条龙服务。使存量房交易程序规范,信息透明。减少交易纠纷,防范交易风险。

(四)总结巩固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对有重大投诉案件集中进行查处并曝光典型案例,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成员由局市场处、法规处、房产监察支队、信息中心、房协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工作,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任务,具体会议召集、专项整治具体工作的落实由市场处牵头,确保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查处。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组织人员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巡查,认真排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较轻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具体检查查处工作由房管局市场处、房产执法支队配合负责,动员八方、经纬、一帆等部分信誉度较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参加,提高执法查处的透明度,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兴业”的行业风气,并将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通报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

(三)建立监管机制。落实职能部门人员,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加强与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协作配合,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宣传联声、监管联控、齐抓共管机制。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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